台北青年職涯儲值護照試辦計畫

台北青年職涯儲值護照試辦計畫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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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勞動局

111年度台北青年職涯儲值護照試辦計畫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修改日期:111年6月16日

一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因應COVID-19(新冠肺炎)衝擊本市就業市場,青年初次尋職困難,為持續鼓勵青年尋職,並緩減尋職期間經濟壓力,及建立完整職涯規劃,特訂定本計畫。

二、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;執行單位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(以下簡稱本處)。

三、本計畫青年職涯儲值護照申請日及補助申請日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;已申請110年度台北青年職涯儲值護照試辦計畫者,適用本計畫規定。

四、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,現未就業之18歲至29歲青年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得申請職涯儲值護照(本計畫每月以30日計算):

    (一)畢(肄)業後至申請日前未參加就業保險、勞工保險、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保險。

    (二)畢(肄)業後至申請日前曾參加就業保險、勞工保險合計未逾14日,現未參加就業保險、勞工保險、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保險。

    (三) 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失業滿1個月以上。

五、青年應至本處台北就業大補帖線上申請職涯儲值護照,於核發職涯儲值護照之日起30日內至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完成職業心理測驗及1次職涯諮詢,並接受本處1次以上推介就業服務,得於核發職涯儲值護照之日起37日內檢具第十點規定文件申請第1次補助5,000元。

六、青年於核發職涯儲值護照之日起31日至60日內,於接受本處提供2次就業輔導服務,並接受2次以上推介就業服務,得於核發職涯儲值護照之日起67日內檢具第十點規定文件申請第2次補助5,000元。

七、青年於核發職涯儲值護照之日起61日至90日內,於接受本處提供2次就業輔導服務,並接受3次以上推介就業服務,得於核發職涯儲值護照之日起97日內檢具第十點規定文件申請第3次補助5,000元。

八、青年於核發職涯儲值護照之日起30日內已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14日者,不得申請第2次、第3次補助;於核發職涯儲值護照之日起60日內已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14者,不得申請第3次補助。

九、青年申請職涯儲值護照,應檢具下列文件:

    (一)申請書。

    (二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之新式戶口名簿(含詳細記事)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。

    (三)最高學歷畢(肄)業證書影本。

    (四)其他經本處規定之文件。

十、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,應檢具下列文件:

    (一)申請書(含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同意書及切結書)。

    (二)本處就業輔導服務紀錄證明。

    (三)已回復介紹卡證明。

    (四)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
    (五)其他經本處規定之文件。

十一、本計畫所稱就業輔導服務,係指本處提供之職業心理測驗、就業諮詢服務、就業促進研習班、職涯成長講座、徵才活動或其他經本處認定服務;青年應於接受本處推介就業服務之日起7日內回復本處推介卡。

十二、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於本計畫規定時間內以線上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;申請文件有欠缺,經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核發補助。

十三、青年領取下列補助或津貼期間,不得同時申請本計畫補助: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、青年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、110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、失業給付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。

十四、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,本處得查對相關文件、資料。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者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十五、本計畫經費由臺北市政府災害準備金支應;補助之發給或停止,得視預算額度調整。

十六、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,由本處定之。

十七、本計畫經奉核可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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