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:陳業鑫
截至去(2018)年底,台灣的事業單位團體協約份數總計來到713份,寫下自2005年重新計算團協份數以來的歷史新高。身為「勞動三法」之一,團協對於勞動權益有什麼樣的重要性?
什麼是團體協約(以下簡稱團協)?團協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,與依《工會法》成立的工會,為了約定勞動關係或相關事項所簽訂之書面契約。簡而言之,《勞基法》提供勞工基礎權益,而工會則代表勞工與資方在這個基礎上,爭取進一步權益,達成團協。
勞方由工會進行協商,資方呢?雇主很清楚是可以簽訂的,但「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」又是什麼?
其實就是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同業公會,例如,航空公司如果要討論團協,也能由航空運輸業同業公會出馬,談判並簽訂團協。差別在於,談判結果不只影響該公司,還會影響所有公會成員企業,不過這樣的方式比較少見,主要還是由雇主,也就是單一公司進行。
工會有3種:企業工會、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,都可以簽團協嗎?
根據《團體協約法》(以下簡稱《團協法》)第6條第3款,企業工會沒有人數門檻;但若是產業工會,該公司員工參與工會會員人數,要超過公司員工人數的一半;若是職業工會,會員數也要占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的一半。
以航空業為例,如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,要代表長榮空服員進行協商,那麼長榮空服員至少要有一半以上加入該工會,這個工會才有資格去談。
如果工會未達成的員工比例,也可以複數工會合併在一起計算,合計所屬會員要超過事業單位雇用員工人數的一半,才能簽訂團協。例如,A公司有5,000名員工,分別在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各有2,000名會員,雖然無法單獨簽約,但可共同與雇主簽訂團協。
團協最直接受影響的是當事人,也就是工會會員與雇主。即便你是簽約後才加入工會的勞工,或加入同業公會的雇主,《團協法》第17條也適用。
團協如果與勞動契約內容相抵觸,團協是有優越性的。
根據《團協法》第19條,團協約定的勞動條件,當然為勞動契約之內容,勞動契約中不同部分無效,優先適用於團協。關係人就算要拋棄也無效。雇主也不能因為勞工主張團協載明的勞動權利而終止勞動契約,這樣的終止無效,這是為了防止雇主跳過工會,打壓個別勞工。
團協優先適用職務範圍較狹窄者
不只團協與勞動契約會發生牴觸,團協與團協之間也可能不一致。若A航空公司,同樣有5,000名空服員,但在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裡,均有該公司3,000名會員,也都與該公司簽訂團協,那麼應該以哪一份內容為準?
根據《團協法》第4條,複數團協可適用時,除非有特別約定,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狹小,或是職務種類較特殊的團協。如果不是以職業或職務範圍為規範,則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的團協。
比如說華航內部有企業工會(華航工會),另外空服員在外組織的職業工會(空服員工會),假設雙方都有簽訂團協,一名兩個工會都有加入的空服員,優先適用何者?答案應該是空服員職業工會簽訂的團協,因為職業內容或種類較狹小。
此外,若非以職務或職業種類區分的工會,例如華航旗下「修護工廠工會」,假設該工會與華航企業工會都與華航簽訂團協,則以企業工會的團協內容優先有效──因為後者屬於人數與地域範圍較大的工會。
最後則是「禁搭便車條款」,這是規定在《團協法》第13條:如無正當理由,除非團協另有規定,雇主不能將團協調整的勞動條件,適用到非屬團協相關工會會員的勞工身上。就算團協開放,非工會成員的勞工,仍需支付一定費用給工會。
工會爭取「禁搭便車」條款,目的在避免雇主與工會簽訂團協時,給與非工會成員勞工與工會會員一樣的待遇調整,間接削弱加入工會的誘因與工會協商力。
但從雇主角度而言,同樣是公司的勞工,從事相同工作,對公司貢獻度相同,卻給與差別待遇,在人事管理及企業營運上必然會有許多困難及挑戰,當然會極力避免簽訂此種條款,勞資雙方協商團協時,亦極容易在此處產生較大歧異。
Q1:團協可以約定哪些事項?
A:工資、工時、津貼、獎金、調動、資遣、退休以及申訴制度、安全衛生、企業福利等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之事項(《團協法》第12條)。
Q2:團協有哪些流程?
A:選定協商代表→蒐集相關資料→擬定協約草案→研擬協商策略→召開協商會議→簽訂團協→工會或雇主團體會員大會決議→送主管機關備查→公開揭示(《團協法》第6條至第11條)
Q3:團協可以維持多久?
A:團協可分為定期、不定期或是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。定期者不得超過3年,不定期者如果簽訂1年後,得隨時終止,但應該在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。如果是以完成工作為期限,卻在3年內未完成,那就視為以3年為期限的團協。(《團協法》第26條至第29條)